在現行制度框架下開征社會保障稅,會增加社會保險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不必要的協(xié)調成本,在實踐中,甚至已經出現因為兩部門之間未能有效協(xié)調,而導致個人賬戶記賬不清等損害參保人利益的問題。
最近財政部負責人表示要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引起關注。超過七成的受訪者反對開征,認為會增加民眾負擔。有稅法專家表示,開征社保稅實質為“費改稅”,不會增加民眾負擔。
筆者認為,目前建議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兩點理由并不成立。
其第一條理由是,一旦改為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就“增加了強制性”。這個理由不僅不能成為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理由,而且是缺乏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理念的體現。因為征收是否具有強制性,并不取決于它是費還是稅的形式,而是取決于它是否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征收內容。
無論是費還是稅,只要是由國家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無論由哪個部門征收,都具備強制性,公民或單位都應當依法履行繳費(稅)的義務。我國于1999年頒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可以由社會保險或者是稅務部門征收。如果社會保險部門征收企業(yè)不愿繳費,而稅務部門征收時企業(yè)愿意繳費,則說明企業(yè)是畏于該行政部門的權威,而并非是遵從國家的法律。
其第二條理由是,社會保險費改稅,可以提高統(tǒng)籌層次,有利于實現公平分配。筆者認為,雖然有利于社會保險制度一步實現全國統(tǒng)籌,有利于實現公平分配,但費改稅并不是提高統(tǒng)籌層次的前提或條件。由于目前社會保險制度并未覆蓋所有國民,因此由所有國民繳納的稅收,卻僅僅用于部分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顯然違背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基本規(guī)律。從世界范圍看,大部分國家都是采取社會保險費、而非社會保險稅的形式。
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決定了當前應采取社會保險費而非社會保險稅。
首先,社會保險稅與“福利國家”模式相適應,要求全民參加社會保險,政府成為責任主體,參保人權利義務對應關系比較模糊;社會保險費與保險模式相適應,不以全民參保為基礎,勞資雙方是責任主體,權利義務對應關系比較明確。
現行的社保制度并未覆蓋全體國民,通過建立繳費與待遇之間明確的對應關系,使參保者的權利與義務相結合。如果開征社會保障稅,則抹殺了參保者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關系,不利于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
其次,社會保險稅與政府主要責任相適應,一旦開征社會保障稅,政府便必須從社會保險制度的后臺走向前臺,承擔社會保險制度運行、資金缺口的全部責任,反而會給政府帶來潛在的財政壓力。尤其是在醫(yī)療保險領域,一旦開征社會保障稅,醫(yī)療保險部門和衛(wèi)生部門將不再具有適當控制醫(yī)療費用增長的動力,不利于醫(yī)療資源的合理和高效配置。
第三,在現行制度框架下開征社會保障稅,會提高行政成本,甚至損害公民社會保障權益。研究數據表明,由于稅務部門對企業(yè)勞動者狀況并不熟悉,因此部分省份由稅務部門代替社會保險部門征收之后,征收率出現下降趨勢。與此同時,一旦由稅務部門征收,則增加了社會保險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不必要的協(xié)調成本,在實踐中,甚至已經出現因為兩部門之間未能有效協(xié)調,而導致個人賬戶記賬不清等損害參保人利益的問題。
由此可見,根據中國現實,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理由不充分,相關部門應尊重制度運行規(guī)律,堅持現行社會保險征費制度,待時機成熟(如社會保險發(fā)展成為全民基本福利制度)之后,再考慮社會保險“費改稅”。
□魯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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