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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我國的國民收入分配中,存在著政府和企業(yè)所占份額偏高的問題,這一問題與我國當前經濟增長過快、通貨膨脹、出口比重過高、外匯儲備過大等問題有著密切的關系。
從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來看,1994年,我國政府、企業(yè)和居民三者間的分配關系為18:16:66;到2002年變化為20.5:14.9:64.6。其中,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下降1.4個百分點,政府收入比重提高2.5個百分點,企業(yè)收入比重下降1.1個百分點;到2005年,政府、企業(yè)和居民三者間的分配關系進一步變化為23.8:16.2:60.0。其中,居民收入所占比重比2002年下降4.6個百分點,政府和企業(yè)收入比重分別提高3.3和1.3個百分點。
1998~2007年的十年間,我國稅收收入的彈性系數(shù)在1.5以上(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即稅收收入的增長速度是GDP增長速度(按現(xiàn)價計算)的1.5倍,2007年更高達1.8倍。稅收收入的長期超常增長,再加上非稅收入的增長,必然使得政府在國民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額不斷提高,1998年以來,平均每年提高近1個百分點。
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所占比重,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點:
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我國2007年的GDP是1997年的3.1倍,經濟效益也有很大的提高,但同期職工工資提高的幅度有限,出現(xiàn)“利潤浸蝕工資”的問題。據(jù)統(tǒng)計,1998年至2003年,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勞動者報酬占GDP比重從53.14%下降到49.62%,下降了3.52個百分點,而這一比重,其他國家和地區(qū)普遍在54%~65%之間。這就要求我們在經濟發(fā)展的同時,不斷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完善公共財政制度,以支定收,適當降低稅收收入規(guī)模和增長速度。財稅收入占GDP的比重,究竟多高比較合適,需要認真研究。從理論上講,其水平的高低,應根據(jù)我國當前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在完善公共財政制度的基礎上,確定需要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要量,即政府支出規(guī)模;然后以支定收,確定政府收入規(guī)模。政府收入,主要來自稅收收入,此外還有非稅收入和債務收入等形式,在合理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后,也就能確定稅收收入規(guī)模。因此,應結合新一輪稅制改革,實行結構性減稅政策,適度降低稅收收入規(guī)模和增長速度。今后,在政府、企業(yè)和居民三者之間的分配關系調整到合理比例的限度內之后,從長遠來看,應使稅收收入的增長與GDP的增長保持大體同步。
實現(xiàn)政府收入規(guī)范化,實行費改稅,將非稅收入納入預算內管理。目前我國非稅收入的規(guī)模和比例仍然過大,并且游離于預算之外,是政府在國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過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應該進一步通過費改稅,減少非稅收入的規(guī)模和比例,并使之被置于嚴格的預算管理監(jiān)督之下。
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與民生有關的支出比例。以2007年為例,全年用于與民生有關的農業(yè)、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社會保障和就業(yè)、科技等方面的支出,占當年財政支出的30%多一點。顯然,這是很不夠的。在加快公共財政建設中,有必要也有條件向民生財政轉變,應將財政支出的主要部分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并且在制度上作出保證。應加強財政預算的民主和法制建設,預算的安排要公開、透明,聽取和吸收納稅人的意見,接受納稅人的監(jiān)督。(安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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