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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本市石景山法院日前召開的“《物權法》對房屋登記類案件審理的影響”研討會上獲悉:今后法院在審理房產登記糾紛類案件中,將不以房產證作為房屋所有權唯一證據。根據《物權法》中房屋登記簿制度的規(guī)定,房屋登記簿的證據效力將高于房產證。
據介紹,在《物權法》實施之前,法院在審理房屋登記類案件中,主要以房產證作為主要證據,一方當事人持有記載自己個人信息的房產證,并且對方沒有證據證明該房產證是非法取得或者房屋登記機關登記錯誤,持有房產證的一方基本就能穩(wěn)操勝算。而《物權法》實施之后,法官在審理房屋登記類案件時,將不僅要審查房產證的合法性,還將重點審查涉案房屋的登記簿記載的信息與房產證是否一致。在二者的證據效力上,登記簿的證據效力遠遠大于房產權屬證書。
當登記簿與房產證均正確時,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登記簿正確房產證有誤時,可以撤銷房產證;當登記簿錯誤而房產證正確時,同時撤銷登記簿與房產證;當登記簿與房產證均錯誤時,同時撤銷登記簿與房產證。
法官提醒業(yè)主,在取得房產證時要核實留存于房屋登記部門的登記簿與房產證上記載的信息是否一致,在辦理房屋登記簿手續(xù)時應如實客觀申報登記產權人信息,以免出現房屋登記糾紛后使個人的權益受損。(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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