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30日電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今日分析改革和立法的銜接問題時指出,在改革中需要調整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再啟動改革,不能以改革為名,破壞現行法律,損害法律權威。
28日晚間,《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公布。國新辦今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就《決定》的重大意義和司法領域的重大舉措答記者問。
姜偉指出,法治領域的改革在《決定》中規(guī)定的內容比較多,但是在法治領域,包括司法體制改革,首先要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這是法治領域改革必須首先要注意的。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要保證國家憲法法律的統(tǒng)一正確實施,任何損害法治權威的改革都是不允許的。
姜偉解讀稱,《決定》提出改革要依法有據,意味著四個方面的要求:第一,要加強對改革的頂層設計,把改革的頂層設計與完善立法的決策有機銜接起來。在確定改革方案的時候,要與需要修改的法律同步研究;第二,在改革中需要調整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再啟動改革,不能以改革為名,破壞現行法律,損害法律權威;第三,一些改革舉措,需要突破現行法律,但是修改現行法律條件又不具備,需要試行一些改革舉措為修改法律積累經驗、創(chuàng)建條件的,要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授權有關部門啟動改革或者試行改革,如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部分城市試行刑事案件訴裁程序就是例證;第四,一些不涉及法律調整的改革,比如工作機制的改革,鼓勵地方在法律框架內積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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