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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檢查一科原科長王申文,在對納稅單位稽查過程中,利用其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和索取納稅單位財物74000元。近日,山東省魚臺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以受賄罪,判處王申文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沒收其交至法院的人民幣七萬四千元整。
2002年9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王申文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向濟寧市太平煤礦、曲阜市聚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山東永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濟寧市商業(yè)銀行、濟寧市大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濟寧市煙草公司等相關納稅單位非法收受納稅單位所送人民幣、購物卡等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申文在供述自己犯罪行為的同時,還積極向檢察機關反映濟寧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讓濟寧永信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到濟寧礦業(yè)集團太平煤礦收取30萬元稅務代理費的違法事實,經查證屬實,據此,濟寧市人民檢察院于2007年7月31日對濟寧永信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涉嫌單位行賄立案偵查。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申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對納稅單位稽查過程中,利用其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和索取納稅單位財物74000元,為其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申文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并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系立功,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減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作者:趙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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